我院研究生课程学习及考核管理规定

2010年06月18日 10:30 培养办 点击:[]

我院研究生课程学习及考核管理规定

课 程 学 习

一、研究生必须按照相应年级培养方案的要求,选修课程的学分必须达到各专业培养方案的最低要求。

二、研究生应在入学1个月内,根据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在导师的指导下选修课程,原则上要求在二级学科层面选课,提倡与鼓励跨专业、跨学科及在一级学科层面选课。

三、硕士研究生课程须达5人以上、博士研究生课程须达3人以上才能开课。当任课教师为选课研究生的导师时,应该有不同导师指导的研究生选课才能开课。选修不满规定人数的课程,经研究生处培养办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重选。

四、研究生选课,凡未列入培养方案的课程不得选修。未经研究生处允许开出的课程,不计算教师该门课程的教学工作量,不认可研究生的考试成绩,不记学分。

五、研究生已选修的课程一般不得变动。凡是要加选、改选课程,必须在开课前办理,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

六、凡研究生选修的课程均须按要求听课,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凡缺课时数达到总学时的1/3,不得参加课程考核,不记学分。已办选课手续的课程,研究生不听课,不参加考核,按课程考核不合格处理。

七、研究生因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到外校学习课程者,必须由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和详细计划,经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在外校学习课程原则上应遵循我校现行的培养方案,部分课程设置可作适当调整。课程学习结束后,应将有关的学习档案(课程学习成绩单和试卷)从外校转入我校研究生处备案。去外校学习课程的一切手续和经费均由所在学院自行办理和解决。

八、课程免修处理:在籍研究生可以对个人学习计划中规定的部分课程(政治理论课不得免修)提出免修申请,由研究生处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免修或免考的决定。

1.免修免考:研究生在近四年内曾参加过本校或外校研究生课程学习(必须随研究生同堂听课同堂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可申请相关课程的免修免考。研究生在申请免修免考时,须出具由原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成绩单和试卷)交研究生处审查备案,经研究生处同意后方可免修免考。

2.免修不免考: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研究生课程学习或完全有能力自学而申请相关课程的免修(政治理论课不得免修),但不得免考,须参加校内的课程考试。凡在近五年内去国外(母语为英语的国家)进修、学习或工作一年以上或在近三年内通过相关出国英语水平考试者可免修英语课程,但需参加考试。接受免修申请的时间,一般在第一学期入学后的第2周内,到研究生处培养办统一办理。

九、课程重修处理:研究生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按学校规定交重修费,参加下一届听课和考试。研究生必须在下一届研究生开学的第1周内到研究生处培养办办理重修手续,领取重修课表,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影响正常答辩责任自负。

十、课程缓修处理:研究生因提前参加课题研究等其他原因必须推迟课程学习的,可以申请缓修课程。缓修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批准、备案。

十一、课程补修处理:研究生因改专业等原因需补修课程,由研究生本人提出补修课程申请,经导师同意后,暂定按每学分300元标准到财务处交纳补修课程学费,再由培养办安排跟相关开课班级听课、考试。

 

课 程 考 核

一、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结束时一律要进行考核。考核可以采用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专题设计或课程论述报告等方式。考核时,可以是开卷,也可以是闭卷。除学位课程考试必须笔试外,其它课程的考试,采用何种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

二、研究生所有课程考核一律应有试卷,并以百分制评分。课程考核成绩以课程结束考试成绩为主、亦应适当考虑平时的学习情况。学位课程考试成绩70分以上及选修课程考试(或考查)成绩60分以上方算合格。

三、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应在课程考核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导师和任课教师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批准备案后,方可缓考一次。缓考一般不单独组织安排,随下届研究生同堂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缓考成绩不合格可按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四、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考试或申请缓考未被批准,或参加考试不交答卷者均视为旷考,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以零分。

五、未办理选课手续,参加考试者,成绩无效,不记学分。

六、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应申请重修。

七、硕士生有2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1门学位课程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1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均予以退学。

八、对考试作弊者及协同作弊者、该课成绩记以零分,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九、研究生课程的考试,一般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进行。全校公共课程考试日程及地点由研究生处培养办会同有关任课教师排定公布。专业课程由有关学院安排。有关教师及研究生应按照排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考试,不得擅自更动。

  十、研究生考试、考查的成绩,由任课教师登记在统一成绩单上,并经任课教师签字后,于考试、考查后1周内上报,其中交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一份,交开课学院一份。需延期上报成绩的课程,需事先经学院批准,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二周内上报成绩,过期不交成绩单者,以教学事故处理。

  十一、研究生有一门非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且重修后仍不及格,应选读其它相当的非学位课程代替。若研究生所取得的学分已满足培养方案及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可不重读该课程,也不另选读其它课程,该课程成绩亦不记入档案(该类课程只允许申请一门)。但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经学院负责人批准报研究生处培养办备案。

  十二、研究生课程成绩由研究生处培养办负责登记,研究生应及时根据入学时所填培养计划认真核查并及时补齐所缺学分,以免影响正常答辩。

十三、研究生考试试卷由学院保存五年以上。

十四、本办法解释权在研究生处,并于二○○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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